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鐵路安全條例(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按照“預防為主”的安全工作方針,征求意見稿規定,國家對鐵路機車車輛重要零部件、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等直接影響運輸安全的鐵路專用設備,實行產品認證制度。實行認證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制定。
此外,生產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及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許可:有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維修設備;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征求意見稿指出,鐵路機車車輛及其他專用設備產品的制造企業自行發現或者通過其他渠道獲知已投入使用的相關產品由于設計、制造、標志等環節存在缺陷,導致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產品出現同一性質量問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和鐵路運輸安全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缺陷產品并主動召回。